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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06   浏览:


校发〔2019〕92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教师的科研意识,激发教职工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规范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的职责,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选题应服务于学校发展、人才培养和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科研项目主要是指以“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国家各部委、地方、行业等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以及与其它合作单位共同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科研项目视同横向科研项目。

二、组 织

第四条 教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统筹本校的科研工作,并做出规划,负责组织教师申报科研项目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对科研项目评审、检查、评价和验收。

第五条 根据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管理文件要求,教科研处安排对拟申报的各级各类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第六条 各教学和教辅机构单位负责宣传、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项目,并进行初审,推荐上报教科研处。

三、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每个项目限报主持(负责)人1名,在同一时间内,同一级别的项目主持(负责)人原则上只能主持一个项目,主要参加者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凡已主持尚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允许再申请同级新的项目。

第八条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目,必须以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合作,申请时须附有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章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申请、开题、研究、经费使用、结题和成果推广应用等事宜。

四、项目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教科研处每年7月份组织校级项目申报。市级以上项目的申报,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市级(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推荐的项目受限额限制的情况下,原则上,申报上一级科研项目的,必须具备下一级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成果为研究报告的,研究周期不超过1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延期。项目研究周期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算。市级及以上项目的研究周期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正高级别的教授申报省级以上竞争性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教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由教科研处组织安排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或推荐,据此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在全校公示。

第十五条,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和网络评审(或函评)的方式。如果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评审程序为:由申报人介绍项目具体内容,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后,专家组成员分别进行评分,评审结果是各位专家的平均得分;如果采取网络评审(或函评)的方式,评审程序为:专家组成员分别进行评分,评审结果是各位专家的平均得分。

第十六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五、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按文件要求组织开题,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学校教科研处和相应的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每年11月初负责人将项目的年度研究工作报告(或进展报告)报送教科研处和相应的管理部门,年度工作报告(或进展报告)包括重要阶段性成果和重要活动等内容。凡不按时提交研究报告(或进展报告),教科研处将作出中止划拨研究经费等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教科研处和相关各系部(包括信息技术中心)每学年各组织一次对项目的督促检查,了解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各项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做好阶段总结。

第二十条 学校教科研处建立项目研究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进展报告、结项报告、《结项证书》和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项目负责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

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得更换负责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变更的,经负责人申请,由教科研处审定,经分管校长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更换负责人。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无法完成科研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变更

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得更换或调整项目组成员顺序。但确因项目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负责人同意,由教科研处审定,经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变更或调整顺序。

一、集体项目确因项目需要等特殊情况,经负责人提出申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调整为项目组成员;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本项目做出了突出的成绩(如依托项目发表的论文、论著和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有一定价值的成果),可以调整其在项目组的顺序;

三、经本人申请,不能继续从事项目研究,可以退出项目组成员;

四、为提高项目的研究质量,每个项目只允许在项目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前进行项目成员变更,变更次数不超过壹次。每年九月份,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延期期间不得进行项目组成员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终止执行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进行的,经负责人申请,由教科研处审定,经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终止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离开所在高校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从事项目研究,也没有合适负责人的;

二、因形势发生变化,项目研究没有意义的;

三、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研究计划继续完成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四、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上报有关总结、中期检查或结题报告的。

六、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立项研究周期的年限,以下列标准划拨总研究经费,其中,学校配套和自筹立项的研究经费由合肥市财政“教科研及相关经费”专项保障。

一、对获得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为0.2万元/年,一般项目为0.1万元/年;

二、对获得自筹市、省级立项的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为2万元/年,一般项目1万元/年;

三、对获得自筹国家级立项的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为5万元/年,一般项目2.5万元/年;

四、专项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下拨的国家级、省级的市级的科研项目,下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学校给予1:1的配套经费;

五、对获得横向科研项目,每个项目的研究经费的具体标准按照项目立项合同规定的要求;

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的科研项目,由学校教科研处收取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用于学校组织和推荐项目、项目中期检查与督导、项目评议与验收、项目其它服务等。

第二十五条 每年6月份,立项的项目负责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的项目经费预算,并报教科研处。教科研处汇总审核各项目资金预算,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编入学校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经政府批复下达后,再由教科研处进行二次分配,细化到各个项目。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一般包括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经费。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科研业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书资料购置、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费,科研成果的印刷、审稿和出版、发表费用,与科研有关的测试、计算、分析费,文献检索费,信息通讯费,信函、包裹的邮寄费,学术刊物的订阅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是指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需小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以及必要的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三、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电子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以及燃油动力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五、试验外协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协加工费,以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六、差旅费:差旅费是指为从事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数据采集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数据采集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对难以取得住宿费或交通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国外调研考察等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国家和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执行过程中组织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开题报告、学术研讨、问卷调查、成果鉴定等学术会议费用,具体按市财政有关文件执行。

八、劳务费:纵向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项目劳务费为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校级科研项目不得开支劳务费。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纵向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纵向项目专家咨询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20%。横向项目专家咨询费不设比例限制。校级项目不得开支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科研管理费:是指项目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的组织申报、辅导、评审等工作,发明专利、成果转化等的申报工作,对外科研协作与交流工作等活动以及其它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等。

十一、其他相关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十二、对于设立间接经费的科研项目,其间接经费使用具体相应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被中止、撤消项目的结余经费和向原项目负责人追回的不合理开支的经费,教科研管理部门收回。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必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学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需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转拨到外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经费管理职责:

一、教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科研项目资金,编制全校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审核支出内容,统计各项目经费支出,进行总支出绩效评价。

二、科研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需编制该项目经费预算,对支出事项和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收支工作。具体为:经费的入账,经费报销事项,凭证审核、经费的明细核算,结题决算审核等工作。

四、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资金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教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管理部门,定期对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固定资产不入账、逃避税收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流程按照《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科研经费报销规范:

一、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上述的支出范围和预算,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涉及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履行定点采购复印纸、定点印刷、定点宣传、定点购买机票的程序。

三、项目经费按照规定,原则上一律实行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提前预转款项。

四、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应依法纳税,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五、使用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须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登记验收和入账手续。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等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图书和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应由各处室系部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登记入库,然后到财务处领取《固定资产入库单》并签字。凭发票、清单和《固定资产入库单》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支付手续。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对仪器、设备和图书有优先使用权。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自行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委托方的,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并提供委托方的验收证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不办理学校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六、报销时,报销凭证后必须附有详细的内容说明,没有说明不准报销。

七、未按计划要求正常开展项目研究的,教科研处将撤消其项目,并冻结其研究经费,追回其不合理的经费开支;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校级及以上项目。

七、成果鉴定结题

第三十二条 每一项目结束后,结题材料要与申报书(或任务书)中承诺的预期成果相符合,校级项目以论文形式作为成果的,要求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必须注明“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基金资助”和项目的批准编号,否则不能作为结题依据。省级及以上项目结题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通过评审、验收或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到教科研处办理成果登记归档手续,并提供一套项目研究成果的完整材料交教科研处归档。

八、成果转化

第三十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通过实现“教学一科研一服务社会—科研—教学”的良性循环,使得科研成果促进服务社会的综合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研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交流活动。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研人员兼职从事科研工作,支持学校从事教科研工作的教师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对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一定程度的支持。

第三十七条 科研成果转化应归属“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获得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收益,除用于成果转化人员报酬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学校鼓励科研成果转化。成功转化成果后,学校应当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九、成果奖励

第三十九条 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排名第一)的省级及以上项目结项奖励。结题结论为优秀的奖励额度为总研究经费10%;结题结论为良好的奖励额度为总研究经费5%,结题结论为合格的(或延期的)不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项目结题后或在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成果评奖中获奖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按照《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十、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合幼办[2017]07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