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学校 > 正文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22   浏览:


校发〔2019〕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激励和引导教师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成果奖的本校在岗的教职工均可申请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范围

1. 论文类: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 著作类: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

3. 科技成果类:获得授权的专利;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 其他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 论文类标准

一、凡在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的奖励标准如下:

1.一类论文,期刊论文每篇奖励作者 30000 元;会议论文每篇奖励作者10000 元;

2.二类论文,每篇奖励作者 8000 元;

3.三类论文,视其刊物类型,分三个层次奖励:

论文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收录,或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每篇奖励 5000 元。

论文发表在大学学报上(广播电视大学除外),每篇奖励 3000 元。

论文发表在本科学院学报及其它三类期刊上,每篇奖励 1000 元。

呈现在期刊目录上的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书法、美术、音乐等艺术作品,按照同类刊物论文给予奖励。作为论文附图发表的不另奖励。

说明:论文刊物类别的界定见附表1:《论文分类表》。

一类、二类和三类论文中的第一种情形的论文均需按要求检索认定。

第五条 著作类标准

通过国际国内正规出版部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等具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此处所说“著作”不包括教辅材料和习题集。

一、学术专著

个人撰写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二、学术编著

个人和集体编写、出版的学术编著,任主编一次性奖励 1000 元,任副主编不给奖励,参加撰写每万字一次性奖励 350 元。

三、学术译著

个人和集体编译、出版的学术著作,任主编一次性奖励 1000 元,任副主编不给奖励,参加撰写每万字一次性奖励 300 元。

四、再次出版(包括修订)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

五、获得著作权的软件,其奖励标准由学校组织专家会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执行。

说明:

1.著作类字数认定:如果图书上标明图书总字数,作者编写字数=(图书总字数÷页数)乘以作者编写的页数;如果图书没有标明总字数,按出版社出示的证明计算作者编写字数,出版社不出示的证明不给予奖励。

2.美术专业著作中,图版以每面 1000 字计算。

3.专著必须是 XXX 著,如果封面标注的是主编、责任编辑、编著都不能认作专著。

4.“...任主编一次性奖励1000元...”:是指此本书(或此丛书)主编共奖励1000元。

第六条 获授权专利奖励标准

1. 获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0元;

2. 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3. 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第七条 科学研究项目立项

公开竞争性科研项目立项,按照下面条件给予奖励:

立项的科研项目有对应的管理文件,按管理文件规定给予立项奖;

立项的科研项目没有对应的管理文件,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文件)设立间接费用,并按最高额度给予绩效奖励。

注:间接经费核定比例是: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具体为:经费为100万元以下的,核定比例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核定比例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核定比例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核定比例为15%。

第八条 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

一、获取的授权专利、著作权软件等科研成果实现成果转化的。

1.若转化过程中学校有经济投入的,其转化收入须进入学校财务账号,学校扣除投入部分,提取剩余部分的90%奖励成果持有人;

2.若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无经济投入,其转化收入进入学校财务账号的,全部收入奖励成果持有人。在此基础上,学校给予成果持有人一定数额的追加奖励,奖励标准由教科研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执行。

二、撰写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等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的,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视情给予2000至5000元奖励。研究报告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也可以按第四条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技术转让、示范推广的,

1.学校无经济投入,其收入进入学校财务账号的,全部收入奖励技术服务人员

2.学校有经济投入,其收入进入学校财务账号的,扣除学校投入部分,剩余部分的90%奖励技术服务人员。在此基础上,学校给予技术服务人员一定数额的追加奖励,奖励标准由科研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执行。

四、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奖励标准

1、主持制定国家级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每项奖励0.5万。

2、主持制定行业标准,每项奖励0.8万元;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每项奖励0.3万元。

以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行业标准,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

第九条 获奖类

一、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校级、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成果评选获奖的,学校将依照获奖等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次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校级及以下

一等奖     根据情    50000元     10000 元        按下达的

二等奖     况给予    30000 元     5000元         文件给予

三等奖     奖励      10000 元     3000 元         奖励

第十条 项目和获奖级别界定

项目和获奖级别按照教育厅皖教人〔2016〕2号文件的规定界定。政府颁发的,按政府公章或政府文件界定。行业协会颁发的,国家级的一级行业协会,按省级界定;二级行业协会降级界定,其余类推。省级的一级行业协会,按厅级界定;二级行业协会降级界定。其余以下层次不予认定。上述成果之外的科研成果,或等级界定存在争议的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参照以上奖励标准,讨论确定其奖励类型和奖励等级,不够级别的科研成果不能给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 论文署名有两人及以上的,第一第二署名人均为我校教职工,第二署名人不给予奖励;若第一署名人为校外人员,第二署名人为我校教职工,奖励额度折半;第三及以后署名人不予奖励。外文期刊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等同对待。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依据其中最高的标准奖励。

第十三条 报纸或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报告,以书代刊、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或研究报告,互联网上发布的作品、论著,不属本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所有三类以上论文须能在中国知网全文期刊数据库或者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论文为学术研究性规范论文,发表的心得体会、经验交流、解题方法指导、工作总结等不作为论文认定。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对申报奖励的论文进行相似度检测。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作为学校奖励,每年一次,由学校教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每年3月份上旬,由教科研处组织成果登记与申报,各系、各部门组织本单位教职工按要求登记上年度科研成果。成果申报人填写《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登记表》,并提交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二、部门初审汇总

各系、各部门汇总本单位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并按上述申报范围和要求进行初审,由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科研处。

三、获奖方案审查

教科研处汇总统计全校上报的科研成果,进行复审,并按照本办法拟订初步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执行。

四、公示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科研成果与奖励方案,在校内公示 5 天。在公示期内,任何部门或个人若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并写明异议理由和依据。学校将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调查核实,如异议属实,则予以更正。

五、奖励

公示无异议的获奖成果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所获奖金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受奖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凡在科研成果奖励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金,并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元月1日起实施。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校办[2017]8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