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9〕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安徽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和审计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科研〔2017〕5号)和《合肥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教[2017]979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支持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包括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可参照执行。经费来源单位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研研究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课题组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各课题组应当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项目研究与建设的实际需要聘请专家,不得聘请本校专家,包括本校的非项目组人员、科研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教授按二、三、四级别分别是2400元/人天(税后)、2100元/人天(税后)、1800元/人天(税后),副教授15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议形式:半天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一天标准的60%执行,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其余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按上述会议形式相同标准执行;
通讯形式: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一天标准的20-50%执行。
第九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专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编制,应做好相关咨询记录,填写《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支付申请表》(附件)。项目负责人将对专家咨询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负责,并保留相关咨询记录资料,以备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支付申请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学校有关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2月26日
附件: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研项目专家咨询费
支付申请表
为保证项目 (编号: )的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临时聘请以下专家提供相关咨询: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从事的专业领域 | 咨询的具体事宜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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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支付该专家咨询费。具体支付金额如下表:
姓名 | 咨询形式 | 支付标准(元/天或次) | 工作量(天或次) | 金额(元) | 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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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将对专家咨询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负责,并保留相关咨询记录资料,以备检查监督。
特此申请。
附件:相应的专家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材料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