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指导专门委员会职责及工作细则(试行)
校办 [2015]22号
为加强对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完整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使学校的教学(督导)指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督导)指导机构的设立与运行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指导专门委员会。教学(督导)指导专门委员会直接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以提升教学质量为目标,独立地开展学校内部教学(含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价与指导。
第二条 教学(督导)指导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承担学校的教学(督导)指导工作,按检查督促、指导提高的原则,开展内部教学质量督导评估;
(二)以课堂教学为重点,有计划地开展了解检查型、指导帮助型、总结推广型和考核评价型听课,通过听课等途径,了解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听课后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听课记录留存;
(三)通过召集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通过学术委员会向校长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各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五)对包括考试在内的教学评价方式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六)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委员开展业务学习,交流和分析全校教学工作运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建立和完善教学(督导)指导工作档案;
(九)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撰写教学(督导)指导工作报告,通过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对教育质量的评价结果以及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指导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方式
(一)深入课堂听课,每位委员根据工作分工,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各委员可结合与自己的学科领域相关或相近的课程听课,为便于听课评议,每次听课不少于3名委员;
(二)根据督导任务需要,每学期到各系部、处、室开展访谈交流不少于1次;
(三)参加有关教学工作方面师生座谈会;
(四)开展各类相关调查;
(五)评价有关教学资料。
第四条 教学(督导)指导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待遇
(一)教学(督导)指导专门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和若干名校外顾问(含退休人员)组成。校外顾问人选提名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校外顾问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二)教学(督导)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报酬计入工作量;校外兼职顾问的报酬按照学校相应标准付酬。
第五条 附 则
(一)为了保证教学(督导)指导工作的开展,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系部、教研室以及全体师生,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教学(督导)指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于学期初、期中和期末主动提供相关教学资料;
(二)学校为教学(督导)指导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专项经费、办公场所等条件保障;
(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