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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质量工程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0-11   浏览:


校发〔2021〕9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与经费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皖教办〔201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质量工程项目是由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质量工程项目,以及学校对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质量工程项目设立的相关校级质量工程项目。

二、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由教科研处统筹相关单位建设与管理。教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申报和验收管理,负责制订学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规划;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建设项目的评审立项和省级、国家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

(五)负责督导检查各承担教学单位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并编制学校总体质量工程年度报告;

(六)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奖励、惩罚。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教学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基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承担立项后的监督和管理任务;

(二)负责本单位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估,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核;

(三)每年11月底前,向学校教科研处书面报告本单位项目进展情况。

负责人为行政机构和教辅机构人员的质量工程项目,项目归口到负责人所担任课程的教学单位管理。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制订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负责合理使用项目经费,保证使用效益并接受项目检查和审计;

(四)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接受国家、省、学校和教学单位对项目开展的检查验收;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的应用。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报相关教学单位同意后送教科研处备案。对国家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变更需分管教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参照《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申报立项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 教科研处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 在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基础上,教学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初选申报项目,并报教科研处;

(三)教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立项推荐批准立项或向上级申报。

(五)没有被上级立项的项目,在修改完善后,对申报书质量较高、校外专家评分达70分以上的,直接作为校级重点项目予以立项。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推荐或立项。

(一)项目组成员以及项目申报书有思想政治问题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三)申报的项目为已公布的教学或科研成果;

(四)负责人有同级同类项目未结项的;

(五)负责人有主持的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六)负责人上一学年度教学督导听课评价被定为合格及以下等级的;

(七)负责人上一学年度指导论文、试卷、教案等教学检查被定为合格以下等级的;

(八)负责人上一学年度有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被通报的。

四、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为鼓励各教学单位和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对获准立项的各级质量工程项目,按文件规定的研究周期,以下列标准支持总研究经费,经费由合肥市财政“教科研及相关经费”提供支持。

(一)对获得校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重点项目为0.2万元/年,一般项目为0.1万元/年;

(二)对获得自筹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团队和重大项目为2.5万元/年,重点项目为2万元/年,一般项目为1万元/年;

(三)对获得自筹国家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团队和重大项目为7万元/年,重点项目为5万元/年,一般项目为2.5万元/年;

(四)有上级下拨经费的国家级和省级的质量工程项目,除上级下拨经费外,学校给予1:1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支)付、专款专用”的原则。教科研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负责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对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由学校教科研处收取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用于学校组织和推荐项目、项目中期检查与督导、项目评议与验收、项目其他服务等。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经费使用和报销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其中,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明细表。

第十三条 研究经费使用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报刊、档案、文献、翻拍翻译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所需的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资料查询、网络使用等所需的费用;

(三)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购置相关设备及软件,或者租用相关设备或软件所需的费用;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所需的费用;

(七)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八)录像费:指智慧课堂试点、精品课程、MOOC等教学录像费用;

(九)其他经费:指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的其他经费,如学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五、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由教科研处协同教学单位依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校级项目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检查,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经教科研处检查后,向对应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材料,并接受对应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是指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的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及相关要求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需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并经项目建设所在单位自查后,报送教科研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建议与对策。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科研处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检查验收不合格;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被告诫、终止或撤销项目的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并根据情况减少其所在教学单位质量工程新项目申报数。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是指对建设期满且已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校级项目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验收。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经教科研处验收后,向对应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对应主管部门验收。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 围绕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2. 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和创新特色做法;

3. 项目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成效及示范带动作用;

4.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5. 其他相关要求。

(二)验收主要方式是:

1. 专家审核项目结项材料;

2. 专家听取项目结项汇报;

3. 专家实地查看验收项目建设成果。

(三)结项验收需报送的材料:

1. 项目结项报告;

2. 项目结项支撑材料;

3. 其他按当年通知要求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科研处根据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按照项目建设期限验收合格以上等级的,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结题奖励;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半年内完成整改,一年内申请再次验收,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

六、绩效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我校作为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排名第一)的国家级立项项目。

1. 专业建设类项目,3万元/项;

2. 课程建设类项目,3万元/项;

3. 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项目,教学研究重点项目 5万元/项、一般项目3 万元/项; 教学成果推广项目、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等 5 万元/项;

4. 实验实训平台建设类项目, 3万元/项;

5. 卓越计划人才培养类项目, 3万元/项。

第二十条  教学名师奖励。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教学名师   8万元   0.25万元    按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奖励我校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排名第一)的教学成果奖。

奖励等次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特等奖    50万元     3万元     按下达的文件执行

一等奖    20万元     1万元

二等奖    10万元     0.8万元

三等奖             0.3万元

第二十二条 依托项目出版的教材奖励。

出版费从项目经费支出,任主编一次性奖励 0.1万元,参加撰写每万字一次性奖励 450 元。

被评为国家规划教材的,在原有基础上,每万字一次性奖励 200 元;被评为省级规划教材的,在原有基础上,每万字一次性奖励 100 元。

再次出版(包括修订)的教材不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排名第一)的省级及以上项目结项奖励。

结题结论分级的:结论为优秀的奖励额度为立项总经费10%;结论为良好的奖励额度为总研究经费5%,结题结论为合格的(或延期的)不给予奖励。

结题结论不分级的,经费数额明确的项目,国家级项目奖励额度为总研究经费的5%,省部级项目奖励总研究经费的1%;经费数额不明确的项目,国家级项目奖励5万元,部级项目奖励2万元,省级项目奖励0.5万元。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所获奖金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受奖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质量工程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9〕9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科研处负责解释。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