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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3-28   浏览:


 


转发《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市社科规划项目示范引导作用,团结广大专家学者研究回答合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肥篇章,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倡导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应用对策研究要围绕合肥市的工作重点,突出党和政府急需的、人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立研究选题;基础理论研究要突出填补空白的、反映学科前沿的、反映合肥地方特色的选题。要注重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出具有创新观点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四条 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社科研究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单位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科规划办立项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主要有四类,即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特别委托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需要,围绕中央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要研究选题组织申报,单独立项,委托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是指事先没有立项但研究成果符合市社科规划课题条件、经申报评审后立项资助的课题。同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另设其它类别项目。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以《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方式公布。《课题指南》通常每年发布一次。为了使选题的设立更好地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决策,《课题指南》的制定,必须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经市社科规划办制定和修改,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但不同类别的项目侧重点不同。重点项目的选题不受《课题指南》条目限制,但必须遵循《课题指南》的精神和要求进行选题设计。对策应用类选题须符合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主要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含文献校勘)。基础研究项目一般为论文或专著(含文献校勘),应用对策研究项目一般为论文或研究报告。专著完成时限一般为2~3年,其他形式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度完成。最终成果形式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的,一般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常规性项目的申报,从年度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市社科规划特别委托项目的申报,一般从课题招标通告或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主持或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能力与条件。     

(二)申报重点项目,项目申请人一般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承担过市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并已较好完成。

(三)申请人须是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承担者,并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在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过程中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二条 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须待项目完成后,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二个以上(含二个)的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二个以上项目的申请。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项目《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项目申请人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市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当年申请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的专家,本人不得参加本年度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一)资格审核。市社科规划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课题指南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组织评审。项目评审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会议评审由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评审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建议立项。

(三)呈报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统计、复核后,报市委宣传部领导审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立项标准:

(一)选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决策参考,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二)项目承担者对本项目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四)项目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市社科规划办下发《立项通知书》,并在网上公布,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立项协议书》。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立项。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市社科规划办适时对项目执行和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研究的跟踪服务,督促项目及时开题和按时高质量完成。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在立项中期召开中期管理会议,对项目研究的方向、进度、阶段性成果进行检查并下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要事项变更审批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延期6个月以上;

(七)中止项目协议;

(八)撤销项目;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工作。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市社科规划办及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立项项目将按照一定标准获得经费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直接用于项目组开展研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一般项目分两次拨付,第一次以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重点项目分三次拨付,第一次以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第二次以《重点项目中期检查表》为凭,再拨付资助经费的30%;第三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中期检查不达标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中止项目研究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资助经费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和监督使用。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其最终成果的意义、质量和水平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方能予以结项。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一般分为专著、论文和研究报告,其结题条件要求分别为: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须公开出版。为论文的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发表。为研究报告的其主要内容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结项:(一)获得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所述市级、省级需为本市、本省领导);(二)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三)成果在合肥市委《合肥工作》、市委宣传部《合肥宣传》上发表,或在其他公开出版物发表;(四)被市委《合肥信息》或市政府《政务信息》及其他市直部门内刊采用。

课题最终成果要求体例完整,字数要求为专著10万字、发表论文5000字、研究报告1万字以上。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主要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含课题编号)”等字样。无此字样,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不予受理结题申请。

未经市社科规划办同意,项目组不得擅自出版专著类项目成果。

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条款之规定,发表、出版的作品均不能作为该项目研究成果进行结项。

第二十九条 申请结项的完整材料及要求如下:

(一)《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1份;

(二)最终成果简介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专著类成果简介3000字左右;非专著类成果简介2000字左右。成果简介为活页,单独印制。成果简介必须为疑难问题分析、创新观点和对策思路,不能提交为研究成果的提纲。

(三)最终成果文本一式4份(其中匿名3份,成果中不得出现与项目组有关的信息),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编排顺序为:封面、项目组成员名单、目录、正文。须在首页上方注明:合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及编号。

(四)有变更事项的,须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五)“中国知网”等数据库出具的最终成果查重报告一份。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完成研究并最终研究成果达到结题条件后,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书面结题材料,由承担单位书面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

第三十一条 成果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并支付相关鉴定费用,采用会议鉴定方式进行。鉴定专家由市社科规划办从专家库中选取,每项成果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人以上(含3人),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鉴定专家。

第三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成果等级。成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成果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为通过,“不合格”为未通过。评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按期拨付剩余资助经费,评为“合格”等次的,结项后不再拨付剩余资助经费。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组须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完善研究成果,修改期限一般性项目为2个月,专著类项目为6个月。经修改后,市社科规划办将组织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第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将作撤销项目处理并追回前期已拨付经费。优秀成果和不合格成果需评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专家通过方可确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获得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奖励的成果;

(二)最终成果(或阶段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领导批示;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且质量已经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成果;

(四)经出版社审定、市社科规划办同意出版的专著。

(五)按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来源期刊目录”,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成果。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合格者,才能予以结项。结项鉴定等次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情况报市委宣传部领导审定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鉴定意见反馈制度。经过专家鉴定的研究成果,鉴定组织者要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真实、准确地反馈鉴定专家意见,包括对成果的肯定及修改建议。反馈鉴定意见时对鉴定专家的姓名、单位等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八章  成果宣传和出版

 

第三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

第三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市社科规划办将以《成果要报》等形式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或向社会广泛宣传推介。

第三十七条 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学术交流、研讨、新闻发布会等载体介绍项目成果,逐步形成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长效机制。已结项的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配合参加市社科规划办举办的各种宣传活动。

第三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成果有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权。

 

第九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科研管理信誉档案,对责任单位管理水平和责任人履行科研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对于认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对于管理认真、规范,承担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高,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部门采用量大的单位,市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表扬。对于管理松懈,承担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低的单位,市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立项时减少申报名额。对成果结项后不配合市社科规划办相关成果宣传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将记入信誉档案。

第四十条 对通过结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额外给予项目组不超过资助经费30%的激励性奖励。

(一)最终成果(或阶段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或合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或项目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给予项目组成员资助经费30%的激励性奖励。

(二)最终成果(或阶段成果)被评审鉴定为“优秀”等次且被合肥市委、市政府负责人作出肯定性批示或按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来源期刊目录”,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成果,给予项目组成员资助经费20%的激励性奖励。

(三)项目研究成果在《安徽日报》上发表的,给予项目组成员资助经费10%的激励性奖励。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批后,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结题成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三)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同意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凡被中止和撤项的项目,均不再拨付项目资助经费,还须追回已拨付的经费,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      2020327日印发